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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四平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时间:2014/05/06 02:05:3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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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提高保密工作水平,保障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政协机关干部,首先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头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自觉同危害党和国家机关的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领导。市政协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检查政协机关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按照市委保密委员会的部署,结合本机关保密工作的实际,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保密小组成员要及时向各委室传达保密小组决议,认真落实,并负责做好本委室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如下:

组  长:刘景奎   市政协秘书长

副组长:贾  蕙   市政协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  员:丁品华   提案委副主任

            刘  硕   调研室副主任

            马世梅   经科委副主任

            曲  园   文史委副主任

            李  欣   法制委副主任

            宋皎冰   台侨委副主任

            吉  利   人事科长

            刘海武   秘书科长
  三、深入进行保密教育。全机关同志(包括工勤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在春节、五一、国庆、元旦等节假日前要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年终要进行安全保密工作总结。
  四、保密工作准则。
    (一)密件的制作

1.机关工作人员草拟、制作密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拟定相应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并按照规定作出明显标志。

2.负责文稿审核人员在审稿时,应负责审核承办人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办人提出改正建议。

3.签发密件的领导应负责批准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一经签发,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即正式生效。

4.机关工作人员对非正式密件应按照正式密件管理。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

5.机关工作人员印制密件应在本单位文印室进行。

6.文印人员印制密件时,必须严格控制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制、私留。密件印刷中的校对稿、废页或样品等,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需要销毁的,应按规定监销。

(二)密件的分发

1.密件收发人员对密件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分发范围。

2.分发密件时,密件收发人员认真填写密件分发登记表。

3.对剩余密件,密件收发人员应当进行清点。发出密件数量与剩余密件数量之和应与密件印制总数一致。

(三)密件的传递

1.发送密件,由密件收发人员封装后送公文交换站或机要通信部门清点、登记,禁止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其他社会渠道传递,禁止交由无关人员捎带。

2.密件收发人员在执行传递密件任务时,不得办理与传递密件无关的事项。如有意外,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本机关或有关部门。

(四)密件的接收

1.密件收发人员交接密件时应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2.接收密件时,密件收发人员应认真核对收文(件)单位名称,检查密件袋套密封是否完好,件数是否相符。对误投的密件不得签收,应及时退给发文(件)机关。发现密件包装严重破损、密件启封信件数不符,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处理。

3.签收密件应写明签收姓名及收到时间。

4.密件收发人员要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便查询。

5.密件收发人员对接收的密件应在收文(件)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收件日期、密件文号、密件标题或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数等项目。

(五)密件的传阅

1.密件应按规定的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传阅密件应用专用文件夹,由专人直接呈送阅文人,阅文者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3.领导干部在阅读密件时,应在阅文室或办公室内,不得带回家中。

4.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六)密件的复制

1.机关工作人员复制密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2.绝密件以及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密件不得复制。

3.经批准复制的密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本单位内部复制。如需在外单位复制的密件,必须到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处理。

4.外单位查阅复制本机关保存的涉密档案资料,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5.严禁个人复制、保存涉密档案资料。

(七)密件的清退、销毁。

1.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秘书科必须按要求及时清退给发文(件)单位,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2.因工作需要留存不属留存范围的密件,必须经发文(件)单位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

3.决定销毁的密件,秘书科应及时销毁,不得私自留用。待销毁的密件要严格管理,存放在安全的地点。

4.销毁密件时,应认真写“销毁清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销毁。

5.销毁的密件集中后,秘书科负责送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文件销毁站销毁;严禁作为废品出售。

(八)外出携带密件的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外出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密件。

2.携带密件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

3.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出入无人场所,不得办理私事。

4.参加外事活动禁止携带密件。

五、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一)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因特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传递、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非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4.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

5.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设备、数据、磁盘等外借和外泄,不得随意置放。

6.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数据,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对使用人员的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引进计算机技术设备,原则上不得请境外人员或外资企业人员咨询、调试、安装、检修。

8.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

9.接入互联网的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造成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二)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1.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

(1)计算机管理人员对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按其所载内容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标明密级,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保密责任。

(2)使用管理涉密存储介质人员,不得对涉密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和管理。

2.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

(1)使用计算机存储介质人员,对存储介质应明密分开,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载体与非涉密信息载体也要分开保管。

(2)机关工作人员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用涉密信息载体必须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3)严禁机关工作人员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4)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自己保管的涉密计算机、U盘、移动硬盘等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3.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1)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作出登记、说明后,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得送到社会上的维修单位维修。

(2)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确需送修的,必须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卸下,放在保密柜中,或派专人对送修的涉密信息设备实行现场监控,确保涉密信息不外泄。

(3)涉密存储介质的淘汰和销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做淘汰和销毁处理。

(4)涉密存储介质的销毁,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或送到具有清除磁介质涉密信息资格的单位销毁,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5)禁止将涉密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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