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首页>首页(封)>政协概况>规章制度
四平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平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14/05/06 02:05:26 【字体:][][
责任编辑:

四平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委会通则,结合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一、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活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社会法制委员会由社会科学、少数民族、宗教、社会主义建设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六个界别的委员代表组成,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经常性活动。

二、 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有关重要事项。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属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社会法制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四、 社会法制委员会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协社法委、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加强协作。

五、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参与执法监督和地方性法规的协商。协助党和政府为妥善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2、 认真听取委员和各界人士对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国家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3、 围绕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调查、视察、协商座谈等活动,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4、 及时完成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041号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平市委员会 备案号:吉ICP备14002231号-1